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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晓:关乎企业信用,招投标过程中这几点一定要注意2023/9/14 15:28:53

2023-9-14 15:28| 发布者: 天若有情| 查看: 50| 评论: 0

摘要:   原标题:关乎企业信用,招投标过程中这几点一定要注意建材设备采购招标的相关问题可以到网站了解下,我们是业内领域专业的平台,您如果有需要可以咨询,相信可以帮到您,值得您的信赖!  在招投标行业,有很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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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关乎企业信用,招投标过程中这几点一定要注意建材设备采购招标的相关问题可以到网站了解下,我们是业内领域专业的平台,您如果有需要可以咨询,相信可以帮到您,值得您的信赖!

  在招投标行业,有很多不能触碰的红线,尤其是围标串标行为,近年来,国家颁布各种条例和采取一系列措施整治企业运营不规范的行为,建立企业信用黑名单制度。企业信用黑名单关系到企业的运营发展,一旦企业被列入信用黑名单,很可能在后续的经营发展中处处受限,那么在招投标过程中有哪些是需要注意的呢?

  一、公司资质“莫乱借”

  出现违法行为受到法律打击

  在串通投标违法犯罪的认定上,被借用公司资质的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往往被以共同犯罪论处,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投标标书“莫乱做”

  可能涉嫌共同犯罪

  接受委托,在同一项目中为多家公司制作多份标书,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认定为串通投标犯罪的共犯,属刑事打击范围。

  三、项目经理资质“莫乱挂”

  可能面临失信和违法犯罪风险

  建造师资质证书挂靠在相应公司的,一旦该公司涉嫌串通投标违法犯罪,严重的话,该项目经理可能涉及共同犯罪;即便不涉罪,也将面临被纳入行会公布的“黑名单”和失信人员范畴,给生活、工作带来重大影响。

  四、相关阅读

  2019年4月30日,国家发改委在《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中,针对涉及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机制进行了具体规定。

  《通知》明确规定,下列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均按最长公示期限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1.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

  2.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

  3.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

  五、围标串标怎么判?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中给予串通投标的投标人、招投标代理机构企业及主管、直接负责人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与招标的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和招标代理资格。

  但是《刑法》在“串通投标罪”中明确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01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同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02 关于代理机构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03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来源: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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