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不明,一般指的是所有权人不明或无产权关系证明,对这类产权不明的房屋遇到拆迁,是在拆迁公告发布后,在拆迁范围内还没有解决房屋权属证明的房屋,因为权属的不确定性,补偿的主体也无法确定,但是,这不能作为不补偿或者降低补偿的理由。杨在明律师事务所简介https://www.zaiminglawyer.com/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房屋补偿、征收房屋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补偿等土地征收动迁律师全方位服务,是一家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全国权威性拆迁律师事务所。400-801-9299!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解读如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个人或者单位房屋的,应当给予房屋所有权人公平合理的补偿。 如果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将由房屋拆迁部门报请作出房屋拆迁决定的市县ZF依照本条例规定,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且在拆迁范围内公告。 房屋拆迁部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利对产权不明的房屋,按照法律规定作出拆迁决定,作出的前提是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作出补偿决定。 我们拆迁律师提醒广大的百姓朋友,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拆迁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利进行征收,但需要按照法律和补偿方案进行安置补偿,拆迁范围内出现产权不明的房屋时,既要保证拆迁进度还应当兼顾拆迁户的合法权益,补偿对象不明确的,拆迁部门应当在解决房屋产权纠纷之后,及时的对房屋产权人作出补偿。 对房屋所有权不明的房屋拆迁程序,应当按照以下法定程序进行,以保证房屋所有人可以得到合理公平的补偿。 1、房屋拆迁部门或者经过委托的具体实施拆迁的单位,应当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信息进行调查,房屋所有权不明的,上报给作出拆迁决定的市县ZF。 2、得到房屋所有权不明上报后,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补偿方案结合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制定出对产权不明房屋的补偿决定。 3、对产权不明的房屋作出补偿决定后,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告,公告的目的就是将房屋的情况告知给房屋的权利人,如果对补偿不服的,应当及时的提起法律程序进行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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