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门户网

搜索
襄阳门户网 襄阳门户 企业宣传 查看内容

明白7万元加密货币被平台坑没 法院定性:投资或者交易2023/8/5 17:43:53

2023-8-5 17:44| 发布者: msmkmm2012| 查看: 77| 评论: 0

摘要: 比特币比较近涨起来了,重回回到5万美元大关,这一波大概又有人要去投资加密货币了,然而这项投资风险很大,不说价格波动,有人投资7万被平台坑了,打起官司也没有用,因为法律上这种投资行为就不受保护。binance交 ...
网站出售

比特币比较近涨起来了,重回回到5万美元大关,这一波大概又有人要去投资加密货币了,然而这项投资风险很大,不说价格波动,有人投资7万被平台坑了,打起官司也没有用,因为法律上这种投资行为就不受保护。binance交易所app下载的相关知识也可以到网站具体了解一下,有专业的客服人员为您全面解读,相信会有一个好的合作!http://binanceapp.bjks.com.cn/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就介绍了这样的一个案子,昨日在其官方发布文章称,马某经由被告刘某、常某、李某人介绍向威乐国际加密数字货币项目(以下简称威乐币项目)投入7万元本金,并于2022年12月24日签订《协议书》。


但在2022年1月17日,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支付结算处下发银管支付(2022)11号《关于开展为非法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支付服务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后,刘某、常某、李某及马某等人开设的威乐币账户均法打开,法流通使用。故马某依据四人签订的《协议书》,要求被告补偿其损失69999元。


法院依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开展为非法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支付服务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裁定本案中威乐币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络虚拟货币,根据上述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发行机关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同时,马某委托人刘某、常某、李某帮助其注册威乐币账户并购买威乐币的行为构成民法意义上的委托行为的交付,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但马某委托人帮助其购买威乐币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因委托合同关系签订的《协议书》亦不受我国法律保护。


马某某购买威乐币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其本人自行承担。故对于马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表示,络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发行机关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文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