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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增值部分可以补偿吗?2023/8/3 5:11:34

2023-8-3 05:11| 发布者: 甜心| 查看: 56| 评论: 0

摘要:   房屋如果是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则需要对增值部分予以补偿。房屋如果是婚后购买,使用前夫两万元个人财产出资,离婚时分割房屋法官可能会考虑该出资,即房屋出售,支付对应的补偿款。委托理财起诉状http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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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如果是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则需要对增值部分予以补偿。房屋如果是婚后购买,使用前夫两万元个人财产出资,离婚时分割房屋法官可能会考虑该出资,即房屋出售,支付对应的补偿款。委托理财起诉状https://www.fakukeji.com/CivilianV3/info/1063上法自助,打官司不用愁。北京法库科技致力于为民众提供质优价廉的民事起诉状、答辩状和上诉状等法律文书模版。产品范围包括:民事、行政、刑事、执行等方面的法律文书、法律咨询报告、法律知识文章等。


  原因如下:第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如果房屋是婚前购买,婚后共同换贷,则需要对增值部分予以补偿。第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果女方使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该房屋系女方个人财产。而前夫在出资中的性质决定了前夫是否享有份额,享有多少份额。若离婚时房屋卖掉,则其出资对应的房屋价值的折价款应当支付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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