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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2023/8/3 2:39:45

2023-8-3 02:39| 发布者: 甜心| 查看: 87| 评论: 0

摘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云办发〔2016〕65 号)精神,探索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保障和改善民生,补齐城市公益性殡葬设施配套不足的短板,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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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6〕65 号)精神,探索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保障和改善民生,补齐城市公益性殡葬设施配套不足的短板,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安葬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曲靖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上海墓地价格http://www.sugongmu.com/scwx/115.html的最新消息欢迎进入网站了解,网站有专业的客服人员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新发展理念,围绕绿色殡葬、生态殡葬、阳光殡葬、人文殡葬和惠民殡葬的要求,突出便民、利民、为民的服务理念,以集约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为基准,探索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规范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

  (二)基本原则。一是统筹兼顾,服务大局。全市城市公益

  性公墓规划、建设,兼顾经济发展水平、丧葬习俗和城镇发展实际,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二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和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要求,科学规划城市公益性公墓。三是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认真贯彻殡葬政策法规,加大殡葬法治建设力度,规范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四是以人为本,为民服务。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出发,不断提高殡葬服务能力和水平,保障城市低收入人群丧葬需求。五是保护环境,生态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秉承绿色、生态、环保原则,综合开发,突出生态建设。创新推广节地生态葬法,倡导选择树葬、花葬、草坪葬、撒散等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六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满足群众多样化殡葬服务需求。

  二、服务对象

  城市公益性公墓的服务对象为公墓服务区域的常住人口。

  三、目标任务

  全市共规划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 8 个,其中,中心城区(麒

  麟区、沾益区、马龙区、经开区)共建 2 个,共同服务于中心城区的安葬(放)需求,宣威市、会泽县、富源县、陆良县、师宗县、罗平县各建 1 个。各县(市、区)要做好规划,及时启动建设,确保 2023 年底全部建成投入使用。

  四、公墓建设

  (一)规划选址。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应按照“建墓不见墓,墓园变公园”的理念,体现园林化、公园化,坚持“节地生态、绿色环保、立足现实、兼顾发展”的原则,提供树葬、花葬、草坪葬、撒葬、骨灰存放、小型墓等多样化安葬方式,对墓区一次规划、分期实施。选址应符合当地城市发展规划,并组织发改、财政、林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对城市公益性公墓进行专项规划,结合当地传统文化打造集休闲、景观、人文于一体的高品质、综合性山水人文墓园。城市公益性公墓的选址优先利用荒山瘠地。有条件的地方可充分利用现有坟山、“龙山”集中安葬点和公墓规划范围内划定区域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并符合《殡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建设标准。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批准发布的《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2017〕60 号),

  墓区建设体现园林化特点,绿化覆盖率不低于 50%,保证留有符合技术规范的墓区道路和墓穴间通道,墓区道路入口不少于 2 个,并设有标志明显的指示牌。墓穴安葬数量不宜高于骨灰安置总量的 40%,骨灰安放格位的单位建筑面积不得超过 0.25 ㎡/格,单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0.5 ㎡,双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0.8 ㎡(不含绿化和道路用地),墓碑高度从地面起不超过 0.8m,体现小型化、艺术化等特征。墓区内单元与单元之间用道路隔开,路宽 1.5 米,墓位前通道宽 1 米,墓与墓之间的隔离宽 40 厘米,用常绿树木隔开,合理设置休息、祭祀、消防等公共设施,严禁修建超面积墓、家族墓和豪华墓。建设实行一次性规划,分期建设,按 20 年需求规划,首期建设满足 5 年使用需求。

  五、公墓管理

  (一)公墓审批。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公墓建设管理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级民政部门报市民政局审批。

  申请建设公墓时,申请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1.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2.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3.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草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意见;

  4.县级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

  5.建设公墓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6.规划设计方案;

  7.其它有关材料。

  (二)公墓投资。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主要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可以积极争取各级资金补助。鼓励国有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公墓建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公墓性质。公益性质。

  (四)公墓收费。公墓收费标准结合建设成本、财政补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等,由市民政局组织有关单位

  成立专家评审组,按照非营利原则制定公墓收费价格区间。国家和省级若对城市公益性公墓收费事宜有了明确规定,按规定执行。对撒葬、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不保留骨灰的生态安葬方式实行免费。严格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提供服务时应与丧属签订服务委托合同,明确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收费票据存档。公墓维护管理费按年交纳,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20 年。使用期满 20 年后,需继续使用的,丧属须续交维护管理费,未按时交纳的,公墓管理单位应及时告知丧属,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超过一年仍未交费的,可按无主坟处理。实行收费公示,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减免政策、服务流程、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五)公墓管理。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加强管理,实行年检制度,强化日常监管,市民政局每年要组织一次公墓年检,年检结果要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年检合格的公墓可继续使用,年检不合格的公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对行政区域内城市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建设、管理严格把关,禁止城市公益性公墓以任何形式转变为经营性公墓,禁止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城市公益性公墓运营单位必须凭死亡证或火化证出售(租)墓位、格位。禁止在公墓内建活人墓,禁止非法出售(预售)或转让墓位、格位,不得以虚假宣传手段欺骗群众。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按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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