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人民法院最近调解处理了一起钢材买卖合同案,建筑公司与钢材公司的钢材买卖合同约定了加价款,而建筑公司三年未能支付货款,导致双方按照自己理解计算的钢材款差出了一倍还多,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商河县人民法院。钢材定制https://www.atsteel.com.cn/云服务是钢研新材以大数据服务为核心,与钢铁产品质量能力分级服务一道构建围绕钢铁材料的研、产、造、用流程服务体系的重要一环,将持续地吸纳优质的服务资源和团队,提供瞄准材料研发、制造、应用等核心环节服务数字化的最新技术手段和模式,为用户提供优质、高效、前沿的服务解决方案。 图片源于网络 基本案情 两家公司于2020年初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钢材的价格自送货之日起在基础单价上按照每天每吨增加5元计算。2020年3月份,钢材公司根据建筑公司需要将钢材全部送至建筑公司处,而建筑公司因为工程问题一直未能及时支付货款,随后,两家公司就因为单价问题产生了争议,直至今年,钢材公司将建筑公司诉至商河县人民法院,要求按照加价款约定的价格支付钢材费用,共计170余万元。 建筑公司主张,双方的合同约定了钢材价格,加价款实际是为督促买方付款而约定,其法律性质应属于违约金,加价款的约定明显过高,同意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近三年的利息,据此计算的货款为80多万元。 案件审理 本案的争议问题就是如何理解钢材加价款。第一种观点认为,加价款是根据钢材买卖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价格波动机制,符合钢材市场的行业惯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对加价款予以认定。第二种观点认为,加价款虽然约定的是价格的变化,但该价格只决定于付款时间,它实际发挥的是违约金的作用,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申请,在约定过高时予以调整。 法官认识到如不能对加价款作出合理的解释,很难做出一个另双方满意的判决,更别说两家公司能握手言和了。法官发现,双方的合同中除了加价款的约定外,还约定了付款期间为100天,法官以此为切入点,兼顾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向双方当事人作出解释。付款期内的加价款应该由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货款,双方当事人对该付款期间均有合理预期,对该期间内的钢材价格亦应有所预期,故按照加价款条款计算货款并不超出当事人约定的合同范围,亦不违反公平原则,更能凸显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对交易效率的保障。而在付款期限外,加价款约定应按照违约金条款处理,将此阶段的违约金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予以调整。在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期限付款后,如果依然按照加价款计算货款,则可能出现畸高的钢材价格,也会出现债权人因怠于行使权利而持续获益的情形,甚至出现导致暂时无力付款的买受人陷入更深泥潭的可能,不利于交易的稳定。因此,对付款期外的加价款按照违约金的相关规则予以调整能够更加体现公平原则和交易安全。 经过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耐心解释,双方最终接受了法庭对加价款“两段论”的解读,并据此计算出最终的钢材款为97万元,两家公司签下协议,开玩笑的说,还得是法院,终于解决了三年来理不清的这笔账。 面对企业在经营期间可能会出现的各类诉讼,商河县人民法院将在下一步工作中充分发挥审判智慧,公平公正、高质高效办理涉企纠纷,为优化辖区营商环境助力。 原标题:《【优化营商环境】法官巧断钢材买卖纠纷 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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