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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业务律师说离婚时如何分割男方父亲过户的房子?2023/8/2 18:04:22

2023-8-2 18:04| 发布者: 甜心| 查看: 64| 评论: 0

摘要:   男方父亲把房子过户给已婚的儿子,在婚姻家事业务律师看来算夫妻共同财产吗?视频侵权起诉状https://www.fakukeji.com/CivilianV3/info/1910上法自助,打官司不用愁。北京法库科技致力于为民众提供质优价廉的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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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方父亲把房子过户给已婚的儿子,在婚姻家事业务律师看来算夫妻共同财产吗?视频侵权起诉状https://www.fakukeji.com/CivilianV3/info/1910上法自助,打官司不用愁。北京法库科技致力于为民众提供质优价廉的民事起诉状、答辩状和上诉状等法律文书模版。产品范围包括:民事、行政、刑事、执行等方面的法律文书、法律咨询报告、法律知识文章等。

  根据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 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知,婚姻家事业务律师认为若是男方父亲将其名下个人房产过户给儿子,房产仅登记在男方名下,那么房产将视为男方父母对男方个人的赠与,女方无法在离婚时分得相应的份额或折价款;若是登记在双方名下,则离婚时女方可适当分得相应的份额。

  男方父亲把其个人的房屋过户给儿子,若登记在儿子儿媳两个人的名下,如果离婚了,女方是有权利分得一部分房屋折价款的。离婚律师认为由男方父亲出全款购买,但登记在男方和女方两个人的名下,并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因此,女方也可享有该房产相应的份额,在双方离婚时可以分得相应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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