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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是否应当偿还老公的债务?2023/8/1 4:53:26

2023-8-1 04:53| 发布者: 天若有情| 查看: 65| 评论: 0

摘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狗咬人起诉状https://www.fakukeji.com/Civil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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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狗咬人起诉状https://www.fakukeji.com/CivilianV3/info/1433上法自助,打官司不用愁。北京法库科技致力于为民众提供质优价廉的民事起诉状、答辩状和上诉状等法律文书模版。产品范围包括:民事、行政、刑事、执行等方面的法律文书、法律咨询报告、法律知识文章等。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判断妻子是否应当偿还老公的债务,一方面取决于这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面取决于妻子是否作为担保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您的描述,目前无法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妻子作为其担保人,则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具体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取决于担保方式为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

  如果为一般担保,则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四种情况下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第一种是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第二种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第三种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第四种是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在此种情况下,妻子可以尝试先行使先诉抗辩权,让债权人先执行丈夫的个人财产,如果不足以清偿的再由保证人妻子承担清偿责任。

  离婚律师建议您,如果是连带担保,则担保人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债务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即便妻子收入低也得承担清偿责任。双方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可能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用以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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