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积金提取条件青岛公积金提取的相关资讯可以到我们网站了解一下,从专业角度出发为您解答相关问题,给您优质的服务!http://www.ystepos.com/mobile/info-12.html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本市住房的。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比较低生活保障的; 5、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两年(含两年)以上的; 6、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7、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重病、大病”仅限:慢性肾衰竭(尿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依照本条首款首、二、、五、六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账户注销前应当为封存状态)。 (四)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首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再拥有该房屋所有权时,因该房产而产生的提取资格自动丧失。 (六)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或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为产权人或产权人配偶。 (七)全款购买异地具有产权自住住房,房屋所在地与职工或其配偶户籍地不一致的,应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其中之一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八)以受赠、继承等非购买方式取得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商业用房不得办理提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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