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主体(即市县级人民政府)会对在签约期限内没有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该决定对被征收人来讲十分重要,如果不能撤销的话,就会按照该决定的内容进行补偿,而且还会面临司法强拆的风险。今天我们分享的张律师代理的这个案例,就涉及到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我们一起来学习下,相信对大家会有所帮助。拆房律师咨询https://www.zaimingchaiqian.com/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房屋补偿、征收房屋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补偿等土地征收动迁律师全方位服务,是一家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全国权威性拆迁律师事务所。400-801-9299! 一、基本案情 原告的房屋位于武汉市*区*路*号,因修路的需要,包括原告房屋在内的诸多房屋被纳入了拆迁范围之内。因原告房屋牵涉到门面房(即住改非)补偿问题,在该问题上,原告与拆迁办并未能协商一致。随着签约期限的截止,当地征收主体对原告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原告对该决定不服 ,遂向市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后,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撤销该征收补偿决定及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二、审理经过 庭审中,原告针对被告的主张,发表如下辩论意见: 1.征收补偿方案是作出补偿决定的重要依据,但在本案中,被告并未作出征收补偿方案。而且,被告也没有举证证明在征收决定程序中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了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公示、征求意见等程序。因此,被告作出的补偿决定缺乏依据。 2.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法律赋予了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申请复核、鉴定等权利。被告应当依法送达评估报告并保障原告的上述权利。但本案中,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出的评估报告向原告进行了有效送达,所以,该评估报告不能作为案涉补偿决定的依据。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1.撤销被告**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2.撤销被告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四、经验总结 从这案例中,我们可以得知,征收补偿方案以及评估报告是审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的重点。因此,如果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话,一定要抓住这两方面。从这两方面入手,抓对违法点。如果遇到了类似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房屋征收律师,或者点击张律师头像,查看学习张律师在该领域的其他案例文章,相信会给大家带来帮助。也欢迎大家留言后者私信,一起交流讨论。 举报/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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