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但何为“一般共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止讼律师网的相关资讯可以到我们网站了解一下,从专业角度出发为您解答相关问题,给您优质的服务! 就您的情况而言,您与对方因系同居关系而非夫妻关系,故对于双方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不可直接推定为共同共有。依据不动产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既然该房屋登记在您一人名下,首先应推定该房屋系您的个人财产,除非对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购房时其出资系基于双方以房屋共有为目的出资。 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为了将来共同生活或者表达爱意,常常会有较大数量的钱款或者物品往来。一般来讲,给付的一方其初衷是建立在将来结婚或者共同生活的基础上才进行的给付,这种给付不同于“赠与”,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在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作为接受给付的一方继续占有对方大额钱款或者贵重物品等就没有了法律上的依据,其继续占有将会构成“不当得利”。有鉴于此,对方在购房时的出资可以要求您返还,同时基于公平原则,考虑到房屋增值等客观因素,对方也可以向您主张分割房屋溢价部分即增值部分,具体数额一般法院处理时会考虑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合理确定。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同居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与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差别,但不可否认的是现实中同居双方一般也实际在履行着类似或等同于夫妻之义务。若同居双方在同居期间财产混同或一方为了另一方事业的顺利发展而牺牲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此时房产归属若仅以登记为标准则有失法律之公允。因此,实践中,同居期间财产的性质认定常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双方义务履行情况以及举证情况而定,很难一概而论。 如果您需要专业律师的帮助,请及时反馈给离婚律师,给您制定合理性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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